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82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远达水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436206。
法定代表人:方义军。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9***号自编A栋3B11房,组织机构代码56791426-8。
法定代表人:**。
重庆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清付货款20999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06执82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