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725民初325号
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住所地:山丹县北大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4月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现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原被告协商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31元,减半收取6565.5元,由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