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茫崖某某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94民初33号 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北大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22538084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青海省茫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四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茫崖**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环南路污水处理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MA75237G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茫崖**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之妻。 第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东宾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71075928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茫崖**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分别为(2024)青2894民初31号、(2024)青2894民初32号、(2024)青2894民初33号,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2024年1月22日,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追加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且将三案合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4)青2894民初31号、(2024)青2894民初32号、(2024)青2894民初33号案件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且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具有一致性,为便于案件审理,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青2894民初3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