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94民初33号
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北大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22538084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青海省茫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四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茫崖**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环南路污水处理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MA75237G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茫崖**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之妻。
第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东宾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71075928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茫崖**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分别为(2024)青2894民初31号、(2024)青2894民初32号、(2024)青2894民初33号,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2024年1月22日,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追加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且将三案合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4)青2894民初31号、(2024)青2894民初32号、(2024)青2894民初33号案件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且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具有一致性,为便于案件审理,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青2894民初3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