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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1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数据中心1号楼1020室。
负责人:马晨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乐活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47号07室。
法定代表人:葛金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浙江乐活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徐金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