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民辖终92号
上诉人浙江乐活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灵璧县杰灵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8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杰灵公司诉请依据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书》第十条第三款中约定“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本案应由乐活公司住所地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具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乐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吴军良
书记员 王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