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

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与文斌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1491号
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双水井村火电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5MA6ERTDL1N。
经营者:***,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富贵,男,系该租赁站员工。
被告: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锅圈岩乡马场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DUKKQ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文斌,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文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文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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