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

毕节市顺华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5民初1630号
原告毕节市顺华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后,原告毕节市顺华租赁有限公司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毕节市顺华租赁有限公司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顺华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毕节市顺华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聂俊
书记员  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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