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4300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锅圈岩乡马场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DUKKQ80。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172389。
原告**与被告贵州竣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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