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2财保8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且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