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2财保4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愿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