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

河北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6683号
原告河北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4元,减半收取计68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利
书记员 靳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