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民特29号
申请人河北金华升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地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首先,仲裁庭适用诉讼时效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明显错误,均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属于上述撤裁的法定事由。其次,《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仲裁程序的违反影响到或者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正确。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否逾期举证、仲裁庭是否严重超审限,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之情形,故对上述撤裁事由,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因涉案的仲裁裁决对“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上述问题亦应是仲裁委的实体审理问题,故对上述撤裁事由,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张仲(2019)民裁字第57号”裁决书,裁决:一、河北金华升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工程款99320元;二、驳回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河北金华升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四、本案本请求仲裁受理费6112元、处理费1833元,由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2078元,处理费623元;……。另查明,双方均认可,关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涉案的仲裁裁决书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
驳回河北金华升阳的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华升阳的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景献
审判员 牟 键
审判员 赵 亮
书记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