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冀0702民初1651号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沪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禹延锋,被告沪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一致认可工程总价款520000元,被告已支付356000元,对于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原告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应付工程款的90%,剩余10%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原告承包的工程分两部分施工,张家口市空港经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监理单位在2016年12月11日对第一部分的工程共同达成会议纪要,工程资料基本齐全,已安装设备通过现场抽查检验,试运转均未发现质量问题,功能良好,符合合同和相关规范,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同意交付使用。第二部分工程在2018年6月14日完成竣工验收,符合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故原告承包的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年质保期无质量问题,付款条件已具备,虽然原、被告的验收纪要中记载原告所用管线与图纸不符,若业主有异议需原告负责整改,双方协商留存部分资金作为或许发生其他施工整改的保障,但距该部分工程验收结束已近三年,被告不应再无限期扣留工程款,若发生质量等争议,可另行解决。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交竣工图纸等资料,但工程已全部完成竣工验收,被告陈述验收需要竣工图纸,结合验收纪要中“工程资料基本齐全”的记载,被告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被告主张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空港开发公司扣减被告工程款74992元,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扣减工程款的事实,亦无法证明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所导致,故被告要求扣减工程款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称原告工程拖沓,故对其罚款20000元,但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具有罚款的权利,且原告的施工均已验收合格,不存在工期延误等现象,被告对原告罚款没有依据。综上,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认为合同中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但其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未按合同主张违约金,而是主张将工程款的部分逾期付款利息计入工程款本金,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认为原告为解决纠纷作出让步的态度值得肯定,但本案并非借贷,将逾期付款利息和剩余工程款相加,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后期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64000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在施工人员入场后,被告付款30%,因无法体现开工日期,且双方前期对该部分款项的支付没有争议,故对该部分工程款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再支付工程款的60%,原告的施工分两部分完成,第一次安装416个摄像头,第二次安装55个摄像头,第一部分工程占比88%,工程款的60%为520000元×60%×88%=274560元,该部分工程款应在2016年12月22日支付,因双方协商留存部分作为保证金,结合原告在2017年11月自认可以扣留65000元的做法,本院认为2016年12月22日支付200000元较为适宜。被告在2017年6月16日支付100000元,在2017年8月30日支付100000元,属于迟延支付,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00000元×4.75%÷12×6+100000元×4.75%÷12×2=5542元。2018年6月14日,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应达到总工程款的90%,即468000元,被告已支付356000元,剩余112000元自2018年6月14日至一年的质保期届满,产生逾期付款利息112000×4.75%=5320元。欠付工程款自2016年12月22日至****年**月**日出生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0862元。2019年6月14日质保期届满,被告应支付原告所有剩余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应支付164000元自2019年6月15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对证据1、3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无原件核对,且内容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张家口市空港经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按项目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安防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和系统相关线路的敷设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设备和主材由被告负责提供。工程固定价款520000元,在施工人员入场时,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安装完工后,系统调试全部完成,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总价款的60%,剩余合同价款10%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2016年10月15日,原告出具工程竣工报告,被告的意见为竣工初步验收通过。2016年12月11日,张家口市空港经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达成会议纪要,内容为:1.部分工程业主方不具备施工条件,作为缺项,留作验收具备条件后续安装;2.工程资料基本齐全;3.已安装设备通过现场抽查检验,试运转均未发现质量问题,功能良好,符合合同和相关规范,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同意交付使用。2016年12月22日,原、被告达成验收纪要,内容为:1.共安装完成416个摄像头,还剩余55个摄像头,由于业主方施工条件不具备,待业主施工条件具备后再安装;2.广电已完工程线缆穿线管没有按照图纸要求进行,这次业主验收通过了,不能保证后续没有问题,如果后续业主有任何问题,广电必须按照业主的要求整改,费用自理;3.综合布线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全部线缆的标识标号,如果后续业主有任何问题,广电必须按照业主的要求整改,费用自理;4.已施工完的内容除以上问题外,没发现其他问题;5.基于以上内容建议公司付款时要留有部分资金作为没完工程后续施工和或许发生其他施工整改的保障。2018年3月,原告完成剩余55台摄像头的安装,2018年6月14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对该55台摄像头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被告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送达工程联系单,因原告对施工内容进度无人答复、大屏调整无人,决定对原告罚款20000元,原告对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不认可。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356000元,其中2016年9月14日支付156000元,2017年6月16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8月30日支付100000元。
一、被告张家口沪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工程款164000元,及欠付工程款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19年6月1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0862元,并以164000元为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12元,依法减半收取205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冠宇
法官助理郝晓荣
书记员景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