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

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98号之二 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镇淄城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鲁0302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94.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勾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相建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