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

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98号 申请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30462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73142531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9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9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1元,由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勾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建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