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3388号
原告青海格尔木凡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青海格尔木凡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格尔木凡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书记员 白春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