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242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032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2MNX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9.06元,减半收取计2769.53元,由原告******砼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婧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