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5490号
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2RQ6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2MNX1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3611元,由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