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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551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付2号。 负责人:南海青,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母 丹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