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288号
原告:青海格尔木凡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知青路乐苑小区18栋3**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GT3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2MNX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1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6949149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青海格尔木凡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格尔木凡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格尔木凡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强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