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181行审95号
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西路(东风发电厂大楼)。
法定代表人:雷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君玉,系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山东枣矿站街矿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曾毅。
委托代理人:欧阳健斌,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清土罚[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清镇市王庄乡王庄村土地3.538亩进行修建幼儿园。经清镇市土地开发中心对该地进行实地勘测,该项目总占地面积7071平方米(10.607亩),其中占耕地3356平方米(5.034亩);规划用途为耕地744平方米(1.116亩)、,城乡建设用地4713平方米(7.069亩),自然保留地1615平方米(2.422亩),该项目用地7.069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538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作出清土罚[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5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的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清镇市王庄乡王庄村占地修建王庄乡幼儿园,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清镇市土地开发中心测绘,经清镇市土地开发中心对该地进行实地勘测,该项目总占地面积7071平方米(10.607亩),其中占耕地3356平方米(5.034亩);规划用途为耕地744平方米(1.116亩)、,城乡建设用地4713平方米(7.069亩),自然保留地1615平方米(2.422亩)。2018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清国土[2018]002378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9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清土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国土资(违)听(2019)第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拟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5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7.06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告知被执行人有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9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清土罚[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限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5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占用7.06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停止违法行为及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也未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清自然资源履催字[2019]2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5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占用7.06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获得贵州省人民政府的黔府用地函〔2019〕342号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项目建设中的城乡建设用地4713平方米(7.069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相关用地手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取得被处罚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大部分用地审批,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对非法占地的3.5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项目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对此部分进行拆除,不利于实现合理行政,亦不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另王庄乡王庄幼儿园的修建项目系公益项目,并已实际投入使用,部分拆除该项目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对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不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日作出的清土罚[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光黔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杨孝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饶周琴
书记员刘翻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