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81民初367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女,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系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桃,系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山东枣矿站街矿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88446667M。
法定代表人:曾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系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清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莲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81097611595N。
负责人:彭松,系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系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清镇市卫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清镇市卫城镇和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81009710949R。
法定代表人:曾庆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钧,系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社区扁坡村安峡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5332835XT。
法定代表人:黄奕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系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清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镇市卫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 毅
人民陪审员 杨光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鹤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