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81民初367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女,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系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桃,系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山东枣矿站街矿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88446667M。
法定代表人:曾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系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清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莲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81097611595N。
负责人:彭松,系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系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清镇市卫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清镇市卫城镇和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81009710949R。
法定代表人:曾庆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钧,系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社区扁坡村安峡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5332835XT。
法定代表人:黄奕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系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清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镇市卫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 毅
人民陪审员  杨光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鹤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