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209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生,住贵州省。
原告:***,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山东枣矿站街矿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88446667M。
法定代表人:曾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清镇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清镇市百花社区红枫街云新路2号正南方向36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181429930059T。
负责人:熊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忠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倪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