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209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生,住贵州省。
原告:***,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山东枣矿站街矿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88446667M。
法定代表人:曾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清镇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清镇市百花社区红枫街云新路2号正南方向36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181429930059T。
负责人:熊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清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忠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倪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