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庆阳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24民初131号
原告拓向红,男,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农民,甘肃省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文安村东畔队47号。
被告庆阳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址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146号。
被告***,男,现年41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城关乡北五里坡行政村东源头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拓向红与庆阳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拓向红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拓向红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拓向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拓向红负担。
审判员*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