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庆阳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庆城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
被告庆阳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庆阳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