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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时空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146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时空电脑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8406.1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颜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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