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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时空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1464-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时空电脑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时空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8406.12元的义务。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房产局、车管所及各商业银行送达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时空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时空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颜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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