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1429号
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000元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 彭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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