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异307号
案外人:李霖,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生东洋,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3号楼7层802-1。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
被执行人:沧州市大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四角楼市场。
法定代表人:赵杰。
本院依据(2016)京0108民初367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大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李霖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霖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李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霖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红燕
人 民 陪 审 员 岳 维
人 民 陪 审 员 方 梅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