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兵1202民初1394号
原告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瑞鹏
法官助理韩石磊 书记员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