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光明路24号。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3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小 龙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