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民初597号 原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姣,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族自治县。 被告: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部主任。 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五楼528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管理人员。 原告***与被告罗姣、***、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罗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以要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26元,减半收取计42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应    武 审 判 员         黄 永 绮 人民陪审员     条林***不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雪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