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18831号
原告:杭州海睿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大街74-8号406-4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宝林,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诚功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府前路25-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睿达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诚功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睿达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睿达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睿达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杭州海睿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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