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睿达广告有限公司

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与杭州海睿达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余商初字第148号
原告: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一弄6号迎春小区1幢202室。
代表人:XX刚,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和平,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睿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大街74-8号406-4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
本院在审理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海睿达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皓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