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翼城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4财保76号
申请人: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70090386K。地址:河间市尊祖庄乡***村。
法定代表人:臧秀朵,女,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翼城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MA0HB7C59Y。地址: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城南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600万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翼城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北大街支行的账号20×××98内的资金款16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翼城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一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