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浏阳富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81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浏阳富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富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40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其房产情况;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而未执行。7、经本院执行已由案外人代为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李维
审判员潘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