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财保91号
申请人:江苏江北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江堤路。
法定代表人:缪逸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宏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江北船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江北船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江北船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江北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军锋
审 判 员 崔宵焰
审 判 员 周广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凌 波
书 记 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