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72财保203号
申请人:江苏江北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江堤路。
法定代表人:缪逸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蕾,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17号A座1315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江北船业有限公司与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船舶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绿动7070”、“绿动7072”、“绿动7073”、“绿动7075”、“绿动7076”“绿动7077”船舶,要求被申请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提供564万元的担保以解除上述船舶的扣押。申请人江苏江北船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江北船业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九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江苏江北船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绿动7070”(船舶识别号:CN20154599316)、“绿动7072”(船舶识别号:CN20159867641)、“绿动7073”(船舶识别号:CN20151876809)、“绿动7075”(船舶识别号:CN20155183328)、“绿动7076”(船舶识别号:CN20159319137)、“绿动7077”(船舶识别号:CN20155021157)船舶;
三、责令被申请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564万元的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军锋
审 判 员 崔宵焰
审 判 员 徐 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凌 波
书 记 员 汪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