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3265号
申请人: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原凯旋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ECYHG8C。
经营者:吴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丹,贵州维律(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慧,贵州维律(剑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利民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66699550XQ。
法定代表人:陈殿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庞益明,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申请人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庞益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庞益明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或者车辆进行查封,保全财产共计917226.63元。申请人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1211105390126069631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为防止被申请人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庞益明在诉讼中隐匿、转移财产,以确保申请人以后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诉讼案件的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庞益明名下各大银行账户内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庞益明名下的车辆,价款合计917226.63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即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吉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仙兰
书记员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