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36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吴建刚。
被执行人: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殿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7447.7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祥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舒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