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1160号
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4608289E。
法定代表人:陈胜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鑫、余华洁,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立案,起诉,提交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提起保全申请,出庭应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法律意见,进行辩论,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申请调查取证,代收及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70798805H。
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2020年8日14日,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慧娟
人民陪审员  金 婷
人民陪审员  程胜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倩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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