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民初3220号
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4608289E。
法定代表人:陈胜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孝感市广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航空路东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220497891。
法定代表人:严家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周敦锋,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航空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0066767314X8。
负责人:陈述明,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广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敦锋、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3元,减半收取1791.50元,由原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梅
人民陪审员 余 杨
人民陪审员 祝道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梅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