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2992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4608289E,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胜凯,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铜锣湾国际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94104251X,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特1号铜锣湾建材家居广场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礼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收到原告***与被告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铜锣湾国际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小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