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0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执行、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北区长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涂有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参与另案的分配和撤回对被执行人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中亚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902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饶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