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3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沪蓉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7037723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凯旋城一期项目1#2#3#楼-商铺幢1单元1层127号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凯旋城一期项目1#2#3#楼-商铺幢1单元1层127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向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