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

**、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3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沪蓉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7037723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在巴东县公安局的制作警示标识标牌工程款6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巴东县公安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制作警示标识标牌工程款63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向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