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3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沪蓉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7037723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现在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与被告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