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3民初1940号
原告: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沪蓉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7037723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803616。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6228292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并于同日依法给原告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其于2022年月24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4900元。期限届满后,原告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东县新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葵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