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3040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古泉路**金色港湾小区**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奥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靓丽五街**>
法定代表人:吴洪流,执行董事。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董事长。
被告:杜恒,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第三人:北京润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菲园东里********
法定代表人:宋海民。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奥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杜恒,第三人北京润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芦玉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