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859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古泉路333号金色港湾小区10幢商住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婵婵,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北京润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菲园东里1号四层4101室-4106室。
法定代表人:宋海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超,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奥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五街09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蕾,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奥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凯悦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5层08室。
法定代表人:吴洪流,董事长。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润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奥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悦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孙 亮